>>劍道比賽規則
日本劍道連盟由一九九七年三月廿六日實行
第一部份: 試合(Shiai,比賽)
第一章: 一般規則
比賽場地(Shiai-jo)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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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場地應為木板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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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場地應為介於9m x 11m(包括地線的闊度)的正方形或長方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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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交叉劃在場中央,兩條開始線(Kaishi-sen)劃在交叉的兩面,與交叉距離相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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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場邊以外應有1.5m闊的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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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線應是5m-10cm闊和白色的
竹劍(Shinai)要求
比賽的竹劍只可是由竹或經全日本劍道連盟批准的纖維造成。
其次要注意的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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劍內不可藏有先革(Sakigawa)和契(Chigiri,連接4片竹的鐵片)以外的東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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尺碼(見下圖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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鍔(Tsuba)要是圓形的,其直徑不可超過 9cm
劍道裝備(Kendo-gu)要求
劍道裝備應包括面 (Men)、小手 (Kote)、胴 (Do) 及垂 (Tare)
劍道服裝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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劍道服裝應包括稽古着(Keiko-gi)及袴(Hakam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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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標籤應放在垂(Tare)的外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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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者應有胴繩的交叉點上戴上一條長 70cm 闊 5cm 的紅或白色目印(Mejirushi)
第二章: 比賽規則
比賽(Shiai)時間
一場常規的比賽應是 5 分鐘或 3 分鐘。主裁判(Sushin)宣告有效得分(Yuko-datotsu)及暫停比賽的時候將暫停計時。
如何裁定勝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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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多是3分比賽(Sanbon-shobu),但有時由於時間關係,也可能是1分比賽(Ippon-shobu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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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3分比賽中,誰先取得2分為之勝出;另外,若一方先得一分,其後對手並未能得分,得一分者將勝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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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在法定時間內相方未能分出勝負,在加時比賽中誰先得分便是勝出。如沒有加時,勝負將由裁判決定(Hantei)、抽籤(Chusen)、或是宣佈平手(Hikiwake)
團體比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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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一隊的勝出者較多便是勝方,如勝出者數目相同,得分多的一方將勝出。如得分也相同,雙方將各派出一代表來決勝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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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比賽是勝ち抜き(Kachinuki)方式時,相方對打的時候,勝出的一位可繼續打下一場比賽,直至其中一隊可先把對方所有對手擊敗,將為勝方。
開始、終止及暫停比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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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裁判應宣佈開始、暫停、繼續及停止比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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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裁判均可宣告暫停比賽,之後又主裁判由宣告繼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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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在比賽者因意外等原則不能繼續比賽,比賽者可舉手示意裁判,講出原因,要求暫停。
暫停 (Yame)
當裁判叫暫停時,比賽者應返回起點線,等待裁判指示。
語義(Gogi)
這是裁判暫停比賽用來商議如何判決的時候的用語,比賽者需返回場邊的兩端蹲踞(Sonkyo)。
分開(Wakare)
這是裁判在比賽者摟作一團時叫他們分開的用語。比賽者應立即分開,作中段架式。
有效打突(Yuko-datotsu)
在有氣合(kiai)的情況下準確地用竹劍打擊的部位(Datotsu-bu)擊中得分部,擊中後有殘心(zanshin)為之有效打突(Yuko-datotsu)。
竹劍用來打擊的部位是物打(monouchi)的刀鋒,物打大約是由劍尖(kensen)至中結(nakyuki)那部份。
有效打擊點有面(men)[左面太陽穴至右面太陽穴的位置],小手(kote)[手套的前段],胴(do)[左右兩面,不包括心口位置]及突刺(tsuki)[喉嚨部位]。
如攻擊時,對手保持中段狀態,那攻擊並不算有效。
對手在中段狀態時,打到對方的左手並不算有效打突。
當比賽者打出有效打突時,裁判會叫:men/kote/do/tsuki,這時比賽者應返回場中央作中段架式待裁判宣佈得分及繼續比賽。
第三章: 禁止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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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者不可服食違禁藥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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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賽者不得侮辱裁判或對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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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定明以外之用具
如比賽者違反了 1、2 或 3,對手將立即勝出,比賽者的得分將等於零 -
比賽時走出場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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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賽時跌了竹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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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沒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暫停比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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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意打對手的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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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意 / 不公平地把對手趕出場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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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手放在或捉住對方的手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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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手捉著對方或自己的劍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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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手臂夾著對方的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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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意打對方的膊頭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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跌低後裝摸作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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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意浪費比賽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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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出不公平之攻擊
如比賽者違反了4 - 15,一般會被減分 -
違反其他在不同比賽時特別定明的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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